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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改判7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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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1:4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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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再审:改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刘大蔚曾因从台湾网购仿真枪,涉嫌走私武器罪一审被判无期。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今日(25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2014年7月,不满18岁的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网络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151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刘大蔚与家人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就在该案开庭前的4个月,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过程中,检方与辩方就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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