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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原物美董事长张文中案 诈骗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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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12:1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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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罪,最高法改判无罪。2009年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9年3月张文中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两次减刑。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张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央视新闻将对此次庭审进行全程直播。(央视新闻记者 奚丹霓 邢玉伟 王奕仑 直播编辑 胡凡)
【张文中案经过】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先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合议庭已经组成。
张文中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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