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2068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歌案陈世峰获刑20年,江妈:一条人命只判20年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文登之窗官方微信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12-20 22:30: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20日下午,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陈世峰故意杀人罪判处成立、威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过程中,陈世峰一度晕倒,江母神色平静。



12月11日开始,"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庭审,到12月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法官认为,刀是陈世峰准备的,带有非常强烈的杀意。据悉,判决14天内,控辩双方可以提出上诉。
那么,对陈世峰20年刑期是什么程度的刑罚?实际执行是否会有减刑可能吗?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来企鹅问答参与讨论吧。






资深媒体人何润锋:养育女儿24年,一条人命难道只判20年吗
江妈在日本东京当地时间18时举行记者会之前,独家回应:她表示理解检察官的工作,对于检察官表示感谢,但是对于判罚的结果感到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江妈的原话是这样说的,“养育女儿24年,一条人命难道只判20年吗?”
东京地方法院的法官按照检察官求刑20年的基础上顶格量刑,年限上完全没有打任何折扣。陈世峰获刑20年,法官给出五大判决理由:1,刀是陈世峰的,不是刘鑫给江歌的;2,陈世峰当晚洗衣服之说不合理,是有计划去谋杀;3,陈世峰有强烈的杀意;4,陈世峰当时没有救助江歌,显示不可能是误杀;5,陈世峰没有悔意。






腾讯《大家》签约作家俞天任:这次的一审判决结果非常严厉
坦率地说我对这次的一审结果很意外。这次的一审判决结果非常严厉。本身20年就是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而且法庭居然完全按照检方的求刑宣判,这在日本可以说是很罕见的。
本身陈世峰杀人案是一件很普通的杀人案,没有任何特别之处。由于涉案双方都是中国留学生,日本主流媒体几乎都没有注意这个案子。日本有期徒刑最长为20年,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加长到不超过30年。因为杀人而被重判一般是伴随有其他犯罪,比如强盗或者强奸等,这次陈世峰就仅仅因为杀人罪而被判满是很罕见的,下面是一张2005-2010年这5年中日本法院对单纯杀人罪犯的一审判决统计,从这张图中就可以看出这次判决的严厉性了。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我认为按照中国法律仍然不足以弥补其所犯的罪过
这已经是日本法律中相对较重的判刑了,但是我认为按照中国法律仍然不足以弥补其所犯的罪过。无论按照日本法律还是中国法律,单一的刑事罪名最长的有期徒刑期限是20年。经过对比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可以发现,日本法律总体上来说是比中国法律判决较轻的,日本的死刑判决极其严格,所以说,日本的检察官请求的刑期已经是相对较重的刑期了。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法学专家教授们的说法不一
此次法院判决完全采纳了检方的量刑意见。日本的刑罚中有死刑,死刑执行方法为绞刑。此前法学专家认为,江歌案从理论上可判处凶手死刑,但是日本死刑判决的条件非常严格,近些年日本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也多是犯罪嫌疑人杀害多人或者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



对于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刑,回国之后还能否再接受审判,法学专家教授们的说法不一。此前国内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如果陈世峰经过日本法庭的审判,其若被遣送回国或刑满释放后回国后仍然有可能被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但有日本法律学者不认同这种观点,中国《刑法》这项规定是宣誓国家司法主权——“在国外别做对我们国家案安全有害的事情”,主要适用国家安全案件,对于个人刑事案件不一定适用,并且对于是否可以将陈世峰引渡回中国的问题,该日本法律学者回应说“这个不可能。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这把刀是确定陈世峰蓄意杀人的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之一
刘鑫在第三日的庭审中,否认三点:1、没锁门。2、没听见惨叫。3、没递刀。第三点尤为关键,这把刀,也是确定陈世峰蓄意杀人的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之一。在最后的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1,刀是陈世峰的,不是刘鑫给江歌的;2,陈世峰当晚洗衣服之说不合理,是有计划去谋杀;3,陈有强烈的杀意;4,陈当时没有救助江歌,显示不可能是误杀;5,陈没有悔意。刘鑫的第三点证言是真实的,刀确实是陈世峰自己带来的,这样的话,也说明陈世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对于第一、二点证言,无论真实性如何,法院已经认定陈世峰具有杀人的故意且是有预谋的杀人,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最终的量刑。
在历时7天的庭审中,陈世峰从最初表现冷静到向江歌妈妈哭泣道歉,再到宣判过程中一度晕倒,从心理学的角度,如何解读陈世峰在庭审现场的表现?
中国政法犯罪心理学博士十方迦南:尽管有准备,但这始终对陈来说是一个冲击
在江母提供证言时突然盯着江母,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对于关键证言的关注,从犯罪心理上说,事情已经过去一年,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证言都有可能产生损毁,很根据心理状态,暗示等发生变化,特别是行为人证言,会向有利于自己方向倾斜质疑检方并发表自己意见。
庭审到第五天,在各方证据和舆论都偏向于重判的前提下,律师的目的是减刑,道歉是其中一个环节。晕倒如果是属实,那么很可能是因为,第一,尽管有准备,但这始终对陈来说是一个冲击;第二,他自己并不真的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恶略的犯罪行为;第三,陈的律师告知他可能半辈子都要在监狱中。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只能很遗憾的说,江妈没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只能由上诉权人提出,而上诉权人仅包括检察官和被告人以及其代理人。



企鹅答主:豌豆儿米米
官司完结,江妈妈远离媒体纷扰,去过自己想过的生活,远离世俗纷扰,安享自己的晚年。任何一个单亲妈妈拉扯一个孩子长大,再到国外留学其实很不容易了,只希望时间能够抚平江妈妈的心里创伤。
企鹅答主:靓靓
我总是写下很多的感受但最后都又一个个字删掉,因为我觉得无论用什么语言都无法安慰江妈妈的内心。只想江妈妈好好活下去,勇敢坚强的活下去……人在做天在看,风雨过后一定会有彩虹的。



日本法院判决公布后,江歌的母亲在东京记者俱乐部举行记者会,江歌妈妈表示:回国后要和刘鑫对簿公堂。如果江妈回国后对刘鑫提起诉讼,刘鑫可能面临怎样的惩罚?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刘鑫应当为江歌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只需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刘鑫因江歌的保护而获救。如果这个基本事实成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刘鑫就应当为江歌的死承担民事责任。简析如下:
1、江歌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2、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认定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见义勇为”并非法律用语,属于道德评价。但就法律而言,江歌拼死保护刘鑫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上纯为他人利益”,符合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刘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江歌民事补偿,《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民事补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而非人道救济。
5、江歌母亲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民事补偿。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补偿范围,即“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时,必要的精神安慰也可以考虑纳入民事补偿范围。
(参与本条企鹅问答,请通过腾讯新闻客户端打开本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文登之窗 ( 鲁ICP备09074927号-2 )  

GMT+8, 2025-5-16 01:49 , Processed in 0.535031 second(s), 5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