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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户口后就离职合适吗?不要让你的诚信变得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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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6:37: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2016年7月,北大硕士李某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到一年李某提出离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方可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李某无奈,缴纳了补偿金顺利离职,但认为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不合理,故将该公司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返还。而被告公司则表示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李某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10月26日下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给出宣判结果。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企鹅问答,期待各位答主的精彩回答。



企鹅答主:智飞律师说
“此案13万违约金的赔偿,法院基本会支持公司一方”
题外问题:“北京大学硕士文凭VS北京户口,哪个更值钱?”下面说正事:
1、约定户口的违约金是不合法的,但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2、相似案件均判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的法院确实有相关判例,如顺义法院法官在最近审结的员工落户后辞职的案件判决中写到,本案中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员工在签订协议书时,应认识到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需要付出较大成本,劳动合同未到期单方面离职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法院结合双方协议书的赔偿金额,酌定员工赔偿8万元。
结论:此案13万违约金的赔偿,法院基本会支持公司一方。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被告公司代理人辩称,补充协议是李先生自愿作出的,而且承诺书上未约定离职补偿金,原告李先生承诺为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即由原告赔偿该损失,双方并没有约定离职补偿金。13万元为李先生违反承诺中途离职,为赔偿公司损失而支付的赔偿金。
金额虽然有待商榷,不过整体来说还是公司更占据有利地位!
北京啊北京,户口难得!
知名法律博主:法律人张一鸣



无独有偶,给大家发一个判例:
2015年8月张先生入职宏天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户籍进京手续办理特别协议》,约定宏天科技公司为张先生办理落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人事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均由宏天科技公司承担,同时约定,张先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提前辞职,应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数额递减20%,直至清零为止。”
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张先生即以个人发展与公司规划不匹配为由提出辞职。
宏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张先生在签署协议时承诺一定会工作满五年,但在落户后不久随即提出辞职,存在“骗户口”之嫌疑,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恶劣影响及不良效应。其公司为张先生办理落户手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费用,张先生迅速离职,浪费了其公司用来吸引人才的有限的户籍指标,故应赔偿因违反协议约定而给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张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落户特别协议,是宏天科技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其系被迫签订。此外,其在宏天科技公司的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低于同行业同岗位的正常工资8000元,其之所以同意该标准,也是以公司为其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为条件,故其已为此付出了相应对价,而宏天科技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宏天科技公司为张先生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张先生应在宏天科技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先生虽主张被迫签订协议,但未能就存在胁迫情形提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先生在落户手续完成后不久即提出辞职,有违协议约定,其辞职行为势必给宏天科技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应向宏天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
看完大家就明白了:违约就要赔偿,违约金高了,法院也不会支持。
(参与本条企鹅问答,请通过腾讯新闻客户端打开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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