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3-6-5 10:10:23

咨询实习期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向您咨询:我对象在家家悦实习,按他们的说法,实习期是三个月,还在实习期内,我对象想辞职,但他们说还要再干一个月,还说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请问,他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我对象现在就走,他们是不是应该全额支付工资呢?急切盼望您的回复,谢谢您!

律师邱新华 发表于 2013-6-5 10:10:37

实习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最少是三年以上。家家悦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他们已经与你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交纳社会保险并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你对象要辞职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如你所说你对象还在实习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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